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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来了!建立容缺登记制度

广州律协 2022-03-31

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


与二审稿相比,《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设“人文环境“专章,要求降低居住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增设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规设立预选名录条款;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制定由原先各部门制定修改为由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在提升已有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下推动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建立容缺登记制度



在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方面,《条例》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模式,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简化开办企业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推动各部门通过平台同步联办开办企业涉及业务。


在企业登记程序优化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容缺登记制度,对企业登记的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错漏但已承诺按期补正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容缺登记。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企业注销一次办结,打造企业生命全周期服务体系



市场主体退出难曾是“老大难”难题。《条例》明确企业可以通过一网通平台申请注销,各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并推行清税承诺制度。


市场准入以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在审批改革方面,广州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同时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政府招投标不得违规预选,严禁乱收费



由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违规设立预选名录的现象,与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违背,《条例》明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设定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条例》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在减税降费方面,《条例》明确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编制的目录清单应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

建立统一市场管理容错机制



在法治环境一章中,《条例》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清单,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广州同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或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场主体行为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特点,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建立政府、企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制定的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


《条例》也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支持数字经济,构建湾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



《条例》还明确,广州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当前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条例》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

(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体制机制互通;


(二)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支持粤港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四)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

降低居住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



宜居宜业、和谐包容的人文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内涵所在,有利于吸引和聚集大批企业、人才、资本、技术。


因此,《条例》新设人文环境专章分别从生态宜居、交通便利、住房保障、文化繁荣、会展服务、人才就业、公共服务、国际化等方面提出广州营商环境新举措,提升城市“软实力”,塑造城市品牌,促进经济发展。


在住房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式降低居住成本。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并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人才引进和积分落户方面,《条例》最终提出推动人才城市的户籍准入年限在广州累计认可,同时鼓励试点放宽具备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从业限制,参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工作机制。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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